保证保险有哪些特殊性(融资类保证保险有哪些)
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保证保险有哪些特殊性的知识,我们以下面6个关于保证保险有哪些特殊性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本文目录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有哪些
具有以下特征:
1、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即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按寿险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的,每期都缴纳相同的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2、它具备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的的风险不可估价、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只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条件等。
3、风险特殊,经营稳定。
4、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5、具备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6、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保险费标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信用保证保险的特征有()。
【答案】:A、C、E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①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权利人面临的义务的信用风险,补偿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②在信用保证保险中会涉及三方利害关系人,即当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③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有赔偿限额作为该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没有保险金额(贷款保证保险例外) ;④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可能损失通知的条款,在确认损失发生后再向保险人正式索赔;⑤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往往可以行使追偿权向义务人追偿;⑥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厘定既需要参考过去的保额损失率,又需要评估义务人的信用状况,精算技术比较复杂。
信用保证保险的特征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特点:第一个特征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了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第二个特征强调损失共担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一般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个承担的部分在5%-15%不等。第三个特征风险调查困难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产品存在特殊性
从一般企业销售过程看,支付货款和提取货物几乎可以同时进行,客户在交易中能及时对所交易的货物的质量进行判断。如果出现商业欺诈或企业破产,涉及受损失的客户数量及损失金额都较少。但是保险交易过程具有特殊性:
1.保险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是在一起的。保险公司的生产时期就是保险产品出售的时刻,也就是签订合同时。
2.保险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具有一定的条件,即投保人不仅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购买一般企业的产品,购买者只要具有货币支付能力就可以了。所以。保险公司应避免和防止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是保险经营中的重要环节与内容。
3.有效和完善的保险销售制度对保险公司经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险产品是推销出去的,许多保险产品是一种奢侈品,要使保险消费者的潜在需求或无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行为,营销是至关重要的。
4.在保险交易中,总是先向众多的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才向个别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现代商业保险采取的是事前分摊的方式,而不是一种事后的分摊方式。保险公司无论何时破产,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都会遭受损失。
5.保险交易过程时期远远大于一般企业的交易过程,对于大部分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一年的时间,对于大部分人身保险则可能是5年、10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保险交易过程期限的变长,显然将增加保险经营风险。
由于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一方面我们应肯定保险公司采取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的,如寿险的营销制度。此外,由于风险的社会化与保险产品的社会性,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并非“强卖行为”,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险公司的特殊销售行为进行简单的否定是不恰当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也导致保险公司具有一些特殊的经营风险(当然引发保险经营风险的原因还有很很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证保险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你说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是就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以下特征:
担保合同的特征
1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本人愚建,仅供参考!
保险产品的特殊功能
学科理论中保险具有保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详细情况可参阅相关资料。个人理解,保险对于现代人最主要的也是最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意义在于保险保障,这也是保险最初始最基本的功能。风险不可预知,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可抗性,采取一定手段抵减因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必要的,无论财产险还是人身险产品都具有此类功能。至于目前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具有部分理财功能,个人认为理财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背离了保险保障的初衷,是属于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营销产品,其保险保障范围较传统型产品要小(需要通过附加险形式扩大保障范围),预期收益不确定性明显(万能型产品有最低保证利率但相对偏低),至于到期返还所缴保费,在考虑通胀的情况下,优势较其他理财产品也并不明显。因此,保险的特殊性还是在于提供保险保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保证保险有哪些特殊性(融资类保证保险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本文内容由用户《敢死队班长》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果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致函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www.yinhang8.com/baoxian/6108ab5e0ffb06ee9295a779297b2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