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宿保保障范围(成都惠蓉保保障范围)
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惠宿保保障范围的知识,我们以下面6个关于惠宿保保障范围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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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菏保怎么查保单
可通过惠菏保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1、成功支付惠菏保订单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惠宿保”微信公众号菜单栏上的“个人中心”—“参保查询”查看自己的保单。
2、后续如想申请理赔,可通过“个人中心”-“申请理赔”操作,也可以携带或邮寄理赔相关材料至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惠菏保价格低,可确保合乎大病报销后的自费花费,国家医保目录外住院治疗医院门诊花费,及其院内外药店购买药品花费,费用报销范畴还算作较为全方位的。
拓展资料
1、关于惠菏保
1)菏泽惠菏保是一款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险,由阳光财险、中国人寿财险、安诚财险、中国大地财险、太平养老等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且有菏泽市医疗保障局支持,菏泽银保监分局监督,只要是参加了菏泽市基本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且为在保状态的人群均可自愿投保。
2)菏泽惠菏保是专为菏泽市民量身定制的医疗险,为了惠及更多的菏泽市民,只要满足参保条件,则不限年龄、不限职业、不限既往症,均可参保。
2、关于保险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3)保险主要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其中常见的财产险分为车险和家财险等。车险: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家财险:投保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及房屋装修,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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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子女上学有什么政策
有的。农村低保户女上学资助项目共划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资助标准是不一样的。
第一,学前班阶段,3至6岁的孩子。每个学前孩子每年最低的资助是400元,建档立卡户子女还能享受保教费每年600元的资助。但必须是在教体局备案的正规幼儿园上学。
第二,义务教育阶段,主要的资助是两免一补和营养餐计划。享受此待遇的低保户子女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并对寄宿生进行补助生活费。一补指的是小学生寄宿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寄宿补助1250元每年。1至9年级的低保户子女每年可享受800元的省定营养盖上计划补助。
第三,高中阶段,主要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助学金。
第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在校期间学费全免,1至2年级可享受每年2000元助学金补助。
第五,高等教育阶段,建档立卡户子女和低保户子女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计划本专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是4000元,6000元,12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每年。
低保户子女就学政策:
一、开学即免项目与标准。
(一)幼儿保教费。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免除保教费。免费标准按《益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节和收费标准》(益发改_2017_201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园保教费高于公办园的按同类型公办园标准执行,低于公办园的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免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除作业本费、按政策自愿征订的“一科一辅”费,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三)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工地焊工一般保什么险?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主要保障每天24小时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费用相对稍高。顾主责任险。这种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
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一)组织多主体、通过多渠道建设
1.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力度。进一步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集体产业用地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村地区管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统筹优选建设运营主体,确定合作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收益和农民长远利益。(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及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可将其改建为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统筹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稳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落实建筑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优先用于建设公租房,也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及项目周边区域居住需求。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规划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商业办公项目中可增加一定比例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旺盛区域的地铁上盖物业中,原则上应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6.支持将存量住房改造、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或其他政府闲置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存量住房(含农村闲置宅基地住房)改造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
(二)提高设计和建设质量
依据市场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类设计成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多居室等其他种类户型;加快推广套内空间可变、灵活分割住宅建设,满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适当增加设置健身房、食堂、图书室、会客厅等共享空间,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工作生活需求。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可适当调整。鼓励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将居住、商业、办公、研发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设宜居宜业社区。(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导则,实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品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三)加强计划管理
本市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四)鼓励多方参与投资
支持社会资本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基金、合作经营、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在京央企和市、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营业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合理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为什么低保户还要交新农合
低保户是指家庭成员因残疾或者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困难家庭。由于农村低保户基本生活都成为问题,要依靠补助维持生活,一年320元/人的新农合费用难以承担,所以一般低保户是免交新农合费用的,他们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负担。
一、不用缴纳新农合的人群,具体如下:
1、低保户。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2、优抚对象。在我国一些人会对国家做出巨大的贡献,比如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为了表彰和肯定他们的为国奉献和牺牲的精神,国家给予这一类特殊人群的补贴和福利;
3、建档立卡贫困户。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因为在建档立卡的人由于收入得较差,也就是弱势群体,是可以减免新农合的缴费标准的。
不同地区的新农合免交政策是有区别的,有些地区低保户直接不用交费就可以享受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有些地区低保户需要办理缴费,随后到当地的民政局报账,会退回所交费用;而有些地区低保户需要缴费交一部分,比如当地标准的30%左右。具体规定,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二、农村低保户是全家免交新农合吗?
低保户指的是一户,而不是家庭中的一员,低保户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经济收入计算的,不是按照每个人的经济收入,因此低保户是全家免交新农合的。但在实际过程中,不同地区的新农合免交政策是有区别的,有些地区低保户直接不用交费就可以享受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有些地区低保户需要办理缴费,随后到当地的民政局报账,会退回所交费用;而有些地区低保户需要缴费,不过不是交全部,而是交一部分,比如当地标准的30%左右。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三、农村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农村低保户不仅享受免交新农合,而且住院报销比例也是比较高的,低保户住院报销是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剩下部分费用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可以再报销60%,这样总的报销比例可达80%以上。但由于低保医疗保险政策是地方性政策,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报销比例有差异,下面以河南为例: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75%-80%;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55%-60%;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报销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可达到70%。
四、农村低保户还可以享受哪些福利补贴?
1、低保补贴金
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每个月都会发放。由于地区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每个月的低保金会有所不同,发达地区肯定要多一点,一般都是3000-5000元之间,具体的补助标准可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2、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补贴的对象之一包括低保户,一般低保户属于一级危房的,每户补贴2万元;低保户二级危房,每户补贴0.3万元;低保户三级危房,每户补贴0.2万元。
3、教育补贴
农村低保户家庭孩子上学可以领教育补贴,从小学到大学全部覆盖,小学初中阶段有寄宿生活补贴、营养健康补贴。高职阶段有教育补贴、中职教育补贴。大学阶段有奖学金补贴、助学金补贴。
4、大病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农村低保户是其中的补贴对象,目前有九种疾病可享受专项救治补贴,包括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等。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低保户新农合的政策介绍了,除了低保户外,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五保户、优抚对象都是可以免交新农合的,保障贫困农民的基础生活一直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而低保户作为其中重点扶贫的对象,是有很多的福利优惠的,低保户虽然福利多,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成功的,只有满足认定条件才可以,且低保户是每年都要重新进行认定的,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而如果自己家是低保户,那么对于新农合缴费,就不用担心了,可以节省一笔费用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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