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徐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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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很多人不知道徐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起来看下吧。 首先在手机桌面上打开支付宝app。 然后在首页里点击市民中心。 之后选择徐州市,点击公积金。 最后在页面里点击徐州公积金提取即可。住房类公积金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备案的相关材料和名单办理提取业务。(如提取人的产权备案证明、有效付款凭证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法律主观:
1、电话咨询:可以先拨打徐州 住房公积金 热线(1232 9)人工服务,将自己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领取资格咨询清楚,再进行手续办理。 2、领取徐州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表一式三联:前往住房公积金办理大厅,领取申请表,将空白表格前两行填写好信息,在单位预留印鉴区域盖上所在企业的财务章和法人章。 3、激活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卡:前往住房公积金卡所属银行,办理银行卡储蓄功能激活,并与该银行签订提取协议。 4、准备网上备案证明:前往商品房开发商,让对方给你打印一张房屋购置网上备案证明材料。这个让开发商去打印,直接在网上打印出来,水印的,无需盖章,每个地方可能模板不一样。 5、检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购房合同(上面需要有提取人的名字)、发票(上面需要有提取人名字)、网上备案证明、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归集银行)、提取表。 6、前往住房公积金大厅办理,根据办事员的指示完成信息填写、签名、拍照、询问、审核等过程。 7、住房公积金到账时间:2个小时内到账,一般住房公积金处业务不太多的情况下,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资金很快就能到账。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徐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徐州公积金提取需要提取人携带资料等至管理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初审,初审人员进行提取人资格核验,输入资料后,提交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提取业务,将公积金划入职工银行卡。关于“徐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徐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初审:提取人携带资料等至管理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初审,初审人员进行提取人资格核验,输入资料后,提交复审。
复审:复审人员经过复审后,合格的即时予以办理,须上报审核的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由受理部门填报《提取业务容缺受理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
发放:经复审合格的提取业务,即时办理,将公积金划入职工银行卡,上报的审核业务,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二、徐州公积金提取地点(云龙区)
云龙区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城东营业部一楼大厅。
三、徐州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2、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4、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的影响具体如下:
1、会影响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最高限额内根据账户余额来计算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会直接影响到贷款额度的,余额越低,贷款额度就会越低;
2、提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需要有一定的理由的,如果用户使用租房的理由提取了住房公积金,那么在两年内用户都无法对公积金再次办理租房提取了;
3、会影响二套房的认定,名下具有一次住房记录、贷款记录或购房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可以认定为二套房,会直接导致办理房贷时的首付比例增加。
综上所述,目前公积金提取流程大致包括提出申请、审核、批准通过以及办理柜台手续这几大主要步骤,职工可以严格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徐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法律主观:
上班交的公积金,大部分人都觉得只有在买房的时候才可以用这笔钱,这万一我不买房,岂不是就这样白白浪费掉。其实不是,公积金是可以取出来的。
一、徐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有哪些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三、公积金提取要注意什么
1、不是买房就能提取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并不是只要买了房就可以的,其首次申请一定要在贷款期内提出,否则等还完贷款就没法申请了,只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在银行里贬值;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则必须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而且按规定,只有购买自住住房且申请商贷按揭购房的职工才可按还贷办理提取业务;如果贷款所购房产不是住宅性质或贷款类别不是住房按揭贷款的,都不符合还贷提取条件。
2、以“大修”作为申请条件难
很多地区公积金提取条件都有这样一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但实际操作中,要想以大修申请提取公积金“几乎不可能”,要更换主体构建的房子才能达到大修条件,在城市里达到这种情况的房子一般都得拆了。所以,选择此类申请条件时,多加注意。
3、房子卖掉后不能再提取公积金
在房子卖掉后,就不允许再以卖掉的那套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如果还有其它房子在供,则可以新的房子来申请提取。因此,建议曾办理自动提取公积金的在“卖一买一”后,一定要记得及时更换申请提取资料,如果以后联网查出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房子已经卖了,肯定就会终止自动转账;而到那时在供的房子又已还清贷款,错过申请提取时机的话,也视为暂时放弃提取。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徐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提取流程:1、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中注明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同时在《委托扣款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2、中心工作人员在录入贷款信息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3、发放贷款时,中心打印《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审批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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