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报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生育险安徽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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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报销条件和标准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报销标准,分别是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补贴。其中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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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一、生育保险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2、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3、参保用人单位的男性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的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为: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期,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于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14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其中,生育津贴标是: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
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有: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后,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会为职工进行生育报销,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报生育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累计满12个月即可,没有连续缴纳也行);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费(失业者生孩子可领,流产不能领);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外地医院也可以报销哦!)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
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
生育险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报销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险报销要求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包括:
1、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3、女职员分娩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
4、女职工生育后,需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性职工在怀孕后需要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去区社会劳动保险处保险窗口,把准备好的资料交由工作人员审查核对后,签发医疗证。
2、女性职工在休产假30天内,亦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把生育者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交由社会劳动保险处保险窗口核实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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