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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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参军期间是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在今后计算养老金等待遇时,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当事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参保机构确认,当事人应提供参军期间的原始档案供社保机构认定,认定后就会将当事人年的视同缴费年限记载入参保记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
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如下:
1、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及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在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发放退休金。如职工在退休前自行离开工作单位,即企业没有为其发放退休金的义务。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但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包括:
1、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2、必须是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3、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法律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什么?
1、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2、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3、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扩展资料
1、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2、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3、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
1、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
2、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前,企业经过正式招工、录用、用工个人档案有所记载的工作经历,也叫非实际缴费工作年限(工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五条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有些参保人员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比如,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按照政策一起进行养老金发放的核算。不过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自己是否满足视同缴费年限的要求,以及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认证,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部分工作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也会同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的养老金金额也不在少数,因此满足条件的人员一定要积极认定。
如果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那么首先我们需要先准备好对应的认定资料,一般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必要资料为:
1、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主要用于确定自己从参加工作开始到实际缴纳社保这个时间段的工龄;
2、退休人员的户口本原件等证件;
3、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
4、其他要求的资料。
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即可在退休前2个月(各地政策不同,需对应参考)进行对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申请。
通常来说,满足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人员,在退休前可携带自己的户口本、人事档案等资料前往社保机构领取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进行办理;或者所在单位直接为员工在退休前进行统一办理,社保单位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对应养老金。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个人人事档案的缺失,毕竟一般来说个人无法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内容,且时间较为久远,很容易出现档案内容缺失的情况。这个时候大家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查找到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入职报到存根或者其他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进行复印后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社保部门一般也会认可,并进行对应认定办理。具体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各地都是稍有差异的,因此需要办理的人员,在办理前最好提前了解好当地政策,或是直接拨打当地社保热线,了解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再前往办理,以免因政策不同,资料准备不齐全而耽误自己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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