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什么情况(什么情况下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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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什么情况下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的话,主要是由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
【1】重新就业:当职工重新就业开始缴纳五险后,就证明以不符合失业情形,需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的话,其具体情况经办机构难以掌握,难易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失业期间是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是不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继续领取;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也就是说没有就业意愿的人也不能继续领取。
此外,按照要求,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都已经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俗理解来看,如果失业人员是因为自己主动辞职的话,也无法领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综上来看,不管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还是继续领取,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则执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如果职工还没有领完失业保险金就找到了新的工作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就会与上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剩余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失业金
一、重新就业。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是获得其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二、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应征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因此,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移居国外。移居境外公民移居境外,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如果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从技术上讲,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五、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扩大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尽可能地降低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有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什么情况下失业金不能领取
法律主观: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 失业保险 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如果是自己 辞职 ,不符合其中第二条的。 3、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解除劳动合同 时提出领取失业金的申请,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15天之内向 社保 提交有关资料,此后自己再凭 身份证 等到社保登记申请。以上是对你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金问题的回答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以后什么情况下不能再次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民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是保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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