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买入卖出申报数量规则(融资融券买入卖出是什么意思)
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融资融券买入卖出申报数量规则的知识,我们以下面6个关于融资融券买入卖出申报数量规则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本文目录
融资融券规则
融资融券规则:
一、证券的资格认定,融资融券以前必须进行证券的资格认定,这样能有效降低风险。
二、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市场规定_商对于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能超过5%。
四、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当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流通股本的25%时,应该停止融资融券。
【拓展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不仅仅是上述交易规则,还有很多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融资融券交易周期要求。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目标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的债务到期日尚未确定,或者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融资融券的期限将顺延。证券公司及其客户也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结算相关的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的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2.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和证券出借卖出申报。融资申购申报的内容应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目标证券代码,申购数量,申购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证券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证券出借申报的内容应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目标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证券出借”标识、证券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其中,上述融资购买和卖空的申报数量应为100股(股)或其整数倍。
3.对证券借贷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证券借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证券;最新的成交价格。如果证券当天没有生产成交,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之前的收盘价。如果卖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交易主机将视其为无效申报并自动取消。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借贷期间通过其自己或控制的证券账户出售在证券持有的同一证券,投资者出售证券的价格也应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要求,但超过证券借贷金额的部分除外。
4.投资者购买融资时融资融券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通过融资购买证券时,融资融券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适用于融资购买标的证券保证金金额计算的换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融券比例,如投资者信用账户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购买融资融券比例为50%的证券A,理论上可以融资购买市值,证券A 200元(100元保证金50%)。
5.投资者出售证券借贷时证券借贷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卖出证券时,证券借贷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可根据适用于计算证券借贷标的证券保证金金额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证券借贷保证金的比例。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的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的可用保证金余额,并计划以50%的保证金比率出售证券乙,那么该投资者理论上可以在市值,出售证券乙200元(100元保证金50%)。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的数量有要求么
需要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提到融资融券,估计许多人要么不是很明白,要么就是不搞。这篇文章,主要说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特别是第二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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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谈到融资融券,最先我们要懂得杠杆。例如,本来你口袋中装有10块钱,想买价值20块钱的东西,我们从别人那借来的10块钱就是杠杆,这样说来,融资融券则是加杠杆的一种方式。融资,换句话说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期限一到就立马归还本金,并且附带利息,融券顾名思义就是股民借股票来卖,一定时间后将股票返还并支付利息。
融资融券的特性是把事物放大,盈利了能将利润放大几倍,亏了也能使亏损一下子放大。不难发现融资融券的风险不是一般的高,如若操作有问题很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可以牢牢把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要是想达到这种水平是比较困难的,那这个神器就特别好用,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就能够知道何时是最佳的买卖时机了,千万不要错过哦: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将收益提高。
譬如你现在有100万元的流动资金,你看好XX股票,你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先买入该股,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再去融资买入该股,当股价上涨的时候,就可以获取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简单来讲,要是XX股票涨幅有5%,本来仅有5万元的收益,但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你就可以赚到更多,当然如果我们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亏损也就会更多。
2. 如果你害怕投资的风险,想要选择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看好后市行情,通过向券商融入资金。
想要融入资金,只需要将价值投资长线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给券商,进场时,就可以免除追加资金这一步,支付券商部分利息即可,就能增加战果。
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办法盈利。
就好比说,比如某股现价20元。通过具体研究,有极大的可能性,这只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然后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一千股这个股,接着用2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去出售,获取资金两万元,什么时候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你就能趁机通过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
然后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价格差代表着盈利部分。自然还要支付在融券上的一些费用。如果经过这种操作后,未来股价是上涨而不是下跌,那么将在合约到期后,面临资金亏损的问题,因为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进而变成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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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先回答题主的问题: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话又说回来,关于融资融券,估计很多人都不是很懂它是什么意思。那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之谈,着重强调下第二点,全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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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讲到融资融券,起初我们要晓得杠杆。简单来讲,原本你身上就只有10块钱,想买价值20块钱的东西,而我们缺少10块,需要从别人那借,这借来的10块就是杠杆,这样去将融资融券搞清楚就很简单,它其实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换言之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买股票,到期要还本金加利息,融券,换言之就是股民将股票借来卖的过程,到期后立即返还股票给付相应的利息。
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盈利时的利润会增长几倍,同时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许多。由此可见融资融券的风险着实不怎么低,一旦操作失误很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的亏损,操作不好亏损就会很大,所以对投资者的投资技能也会要求很高,不放走任何一个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达到这种水平有点难,那这个神器就特别推荐给大家,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来判断什么时候买卖合适,那就赶快戳进下方链接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将收益提高。
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看涨XX股票,就可以使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买入后将手里的股票抵押给券商,再次融资买入该股,倘若股价增长,就可以获取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就像是刚才的例子,倘若XX股票上升了5%,原先可以赚5万元,但不愿局限于这5万元,就需要使用融资融券操作,而当你没能判断正确时,赚是不可能的,只会亏损的更多。
2. 如果你投资的方向是稳健价值型的,看好后市中长期表现,随后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你可以将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给券商,也就是融入资金,进场变得更加容易,不需要追加资金,拿出一部分利息支付给券商就可以,就能做到增添战果。
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办法盈利。
比如说,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经过多方面分析,有极大的可能性,这只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于是你就可以去向证券公司融券,而且去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然后以二十元的价钱在市面上去卖出,得到资金2万元,如果股价下跌到10左右,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又一次的买入该股1千股,然后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只要一万元。
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价格差就是所谓的盈利部分了。自然还要支出一些融券费用。这种操作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等到合约到期后,就需要买回证券给证券公司,而买回证券需要花费的资金也会更多,最终发生亏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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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规则?
涉及到融资融券,应该有蛮多朋友要么就是研究不太深,要么就是压根不知道。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实战经验,一定要认真看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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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提到融资融券,起初我们要晓得杠杆。例如,原本你手中有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而我们缺少10块,需要从别人那借,这借来的10块就是杠杆,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股民这笔钱去买股票,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融券可以理解成是股民借股票来卖的意思,一段时间按照规定将股票返回,支付利息。
融资融券的特性是把事物放大,盈利情况下,利润会成倍增长,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因此融资融券有极大的风险,若是操作失误很大概率会变成巨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可以牢牢把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离这种水平还是有很大一段路要走的,那这个神器就很值得拥有,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点击链接即可领取: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将收益提高。
下面我来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比方说你手上的资金为100万元,你看好XX股票,决定后,就可以用这份资金买入股票了,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接着去融资再买进该股,假如股价涨高,将获得到额外部分的收益。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如若XX股票带来5%的涨势,历来收到的钱只有5万元,但也有可能赚到更多,那就是通过融资融券操作,当然如果判断失误,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认为你适合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看好后市,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
只需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资金,用不到追加资金也能够进场,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能增加战果。
3. 采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做到盈利。
类似于,比方某股现价是处在20元。经过各个方面的解析,这只股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那你就能去向证券公司融券,同时你向券商借1千股这个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可以收到两万元资金,如果股价下跌到10左右,你就能趁机通过每股10元的价格,再拿下1千股,这1千股是为了还给证券公司的,花费费用1万元。
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中间的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固然还要去支出一部分融券方面的费用。以上操作,如果将未来股价变为下跌而不是上涨,那样可能要花费更多的资金了,因为在合约到期后,需要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此会出现亏损的局面。
结尾的时候,给大家分享机构今日的牛股名单,趁还没被删前,抓紧时间领取了:绝密!机构今日三支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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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哪几种
你好,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2.1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
的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
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
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7.2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7.3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7.4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5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6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7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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