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北交所股票交易规则)
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北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知识,我们以下面6个关于北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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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交易规则
北交所股票交易规则如下:
1、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加减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之后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2、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加减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3、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加减40%的属于异常波动;
4、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5、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全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6、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7、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早上9:30-11:30,下午的13:00-15:00;
8、实行T+1的交易方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经营范围是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将进一步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亟需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对接。以精选层为基础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性。
涨跌幅是对涨跌值的描述,用%表示,涨跌幅=涨跌值/昨收盘*100%。 当前交易日最新成交价(或收盘价)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相比较所产生的数值,这个数值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在中国股市对涨跌停作出限制,因此有“涨跌停板”的说法。
北交所交易规则
目前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4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本所为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1.6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2.1.2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2.1.3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1.4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并接受本所服务及管理的基本业务单位。
2.1.5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
2.2.1本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2.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买入当日不得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相关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3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4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
3.2.5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6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申报
3.3.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3.3.5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3.3.10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3.3.11本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3.3.1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3.3.14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3.15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节竞价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五节成交
3.5.1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大宗交易
3.6.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3.6.3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6.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3.6.5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3.6.6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7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6.8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北交所的交易规则?
北交所交易规则:
1、实行T+1交易;
2、个股涨跌幅限制为30%;
3、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有临时停牌机制,上市涨跌幅达到30%和60%时各停牌10分钟;
4、每一交易单位为100股,以1股进行递增。
北交所开户条件:
1、2年及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包括股票、期货等);
2、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元及以上。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2-01-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北交所上市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样的啊?
北交所上市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样的啊?北交所对个人投资者有准入要求,要求个人投资者已经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申请权限开通前的20个交易日账户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北交所的上市股票交易规则延续了精选层的交易制度,对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主要规定仍然基本保持不变。第一,在交易方式上,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第二,在涨跌幅限制和定价规则上,北交所规定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第三,在竞价交易的申报规则上,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四,在临时停牌机制上,针对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实施临时的停牌机制,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第五,在大宗交易规则上,采用协议交易方式,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的限制保持一致。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北交所交易规则
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
1.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
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 ± 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 ± 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3.竞价交易的申报规则
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100股, 每笔申报可以1 股为单位递增,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竞价交易申报类型为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市价申报包括本方最优申报、对手方最优申报、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最优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期间,同时对市价申报实施限价保护措施。
4.竞价交易的临时停牌机制
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针对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 30% 、 60% 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 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5.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为协议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 13:00 至 15:30 ,成交确认时间为 15:00 至 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拓展资料:
精选层:具备了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精选层现有挂牌公司全部转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后续新增上市公司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产生。
北交所买卖有什么规则?
1.交易方式: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可以通过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涨跌幅限制: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当上市首日跌幅和涨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0%和60%时,暂停交易10分钟,恢复交易时进行电话拍卖。每个交易单位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一股。可以看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投资风险高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交易时间: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其他交易所相同。开市叫价拍卖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15至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至11:30和13:00至14:57,闭市叫价拍卖时间为14:57至15:00,周末及节假日休市。
4.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最低单笔申报100股,申报100股以上增加1股。卖出股票时,如果余额少于100股,就不能单独卖出,需要一次申报卖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应满足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为10万股,或最低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申报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确认时间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上限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当日最高成交价的130%;成交价格下限为前收盘价或当日成交最低价的70%。
5.开户条件:如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需开立证券账户。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条件是:投资者在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需要2年以上证券交易经验才能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权限。 以上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要注意理性看待市场,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财投资,不要盲目投资,以免出现无法承受的损失后果。
拓展资料:
北交所发行上市规则
1.试点注册制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将建立北交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的审核流程,其主要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同时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2.准入门槛
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与精选层进入条件保持延续。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3.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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