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实行强制退市包括那些情形(科创板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科创板实行强制退市包括那些情形的知识,我们以下面6个关于科创板实行强制退市包括那些情形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本文目录
科创板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科创板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如下:
1、财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未在期限内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报,停牌2月内仍未披露;
3、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被上交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公司股本变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停牌期间内仍未解决;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8、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为进一步发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震慑作用,在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中新增财务造假量化退市指标,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等指标虚假记载金额达到规定规模和规定比例的公司,将予以退市。
关于科创板退市
什么情况可能会造成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介绍,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可能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治安重大违法;二是交易类别强制退市,包括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某一指数,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人数连续低于某一指数等。三是金融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包括大部分主营业务停滞或规模极低,经营性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第四,规范类中的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总股本或股权分布变动等方面相关合规指标的暴露等。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违法披露重大信息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当终止其股票。因此,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科技创新板的退市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全面和立体,在退市标准、程序和实施上更加严格。不过,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科技创新板也推出了研发的特殊安排。d企业退出市场,这也凸显出它对科技研发确实充满了"真爱";d企业。那么,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付立春表示,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处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同时,公司应确保股票自退市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上市转让。对于科创板设立如此严格的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顾认为主要有四点:一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严格的退市制度会促使上市公司聚焦主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质量,从而促进整个科创板生态的优胜劣汰;第二,对于投资者来说,严格的退市制度会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抑制投机行为,形成业绩型投资理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三,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角度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科技创新板的稳定运行;第四,就资源配置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可以帮助科技创新板形成“价格发现”功能,保证资本的有效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另外,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自愿终止上市吗?根据规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是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5.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6.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新的合并或兼并而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自愿终止上市情形。相关问答: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满后的多少个交易日摘牌? 您好,还是20个交易日的。股票低佣金开户流程可以发给你,望采纳!相关问答:一般被*st之后最短多久退市?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被加ST警告,之后1年审核,没有好转才会退市。基本不会出现退市的情况,这种概率很小,ST后公司都会想办法扭转公司现状,最后总是重组,借壳给其他企业上市。 特别是一些ST的央企大可放心,并且在将来可能乌鸡变凤凰.拓展资料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科创板和对主板市退市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 )情形会被退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如下:
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2、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3、财务类强制退市,包括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等情况;
4、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
5、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退市制度,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上市是一个证券市场术语。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s,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
哪些情形会构成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
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如下:
1、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3、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5、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退市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12.1.1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2.2.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2.2.2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12.2.3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12.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12.4.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4.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12.5.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12.5.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12.5.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12.5.9 上市公司符合第12.5.7条、第12.5.8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12.5.7条、第12.5.8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12.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关于《科创板实行强制退市包括那些情形(科创板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本文内容由用户《霸王别姬》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果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致函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www.yinhang8.com/gupiao/89d7dff932da9523cf220dd4a8bfc0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