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个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哪些(房屋个税减免优惠政策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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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2023
法律主观:
个税 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 法规 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 医疗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 医保 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 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 租赁合同 。 第七章 赡养老人 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 赡养 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个体工商户个税优惠政策2023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 税收优惠政策有: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 免征营业税 。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 个人所得税 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2023年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将对于年收入不超过六万元的纳税人暂时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当累计收入超过六万元的,在当月及后续月份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要求是上一年每个月都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且年工资收入不超过六万元。如果不是上一年完成一年都在同一单位任职,则暂时不适用该政策规定。
交税有什么好处:
1、个税可以作为自己收入证明的佐证;
2、防止个人隐匿收入;
3、办理居住证。
综上所述,外地人想要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交很多材料和证明,其中有一个要求就是要求提供最近连续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而且单月缴税额还不能低于1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023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就是税收,为了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国家会依据经济发展来制定当年的税收制定和税率,个人所得税是征收范围最广泛的税种之一。一、2022新个人所得税调整有哪些1、个人税收新政策政府工作报告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提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财政部副部长史*斌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将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提出政策性建议。此次个税改革更凸显专项扣除的新内涵,首选重点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百姓最急需最关切的方面。改革会将分类税制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下一步将加快启动税改方案,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希认为,个税改革必须综合平衡国家的“钱袋子”和个人的“钱袋子”,专项扣除、税率级次、征税模式的调整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吸引人才的需要、税制简化的需要以及社会对公平调节的期待,要综合统筹考虑,稳妥推进。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通俗易懂的说法,更准确的表述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或免征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它与个人税负高低的关系最直接和直观,也因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对民众降低个人税负呼声的回应,有利于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免征额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基本生计费用。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在2011年调整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收入增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支出也在逐年增长,现行免征额标准已经显得过低。要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应有之义。但是,免征额仅仅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之一,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置中并不处于主要位置。单纯提高免征额,虽然操作简单、普惠民众,却无益于税制的完善,也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相比以往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仅注重免征额调整的做法,本次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增加专项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增进不同负担家庭之间的税收公平。对于不同的个人,即使收入相同,也可能面临着不同的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家庭负担,其纳税能力也不尽相同。将广大民众感受最为深切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设置合理的扣除标准,有利于平衡不同负担家庭的税负,增进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提高免征额、增加专项费用扣除是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完善,这只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其中一环,并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部。个人所得税仍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最为有利的工具之一,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今天,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平衡充分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增进民众对国家治理的参与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善治目标的实现。2、个税所得税改革措施包括第一,合并简化部分税目。适当归并所得分类可以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可能先将目前11个所得小类分成几个大类,例如将个人劳务性质收入分为一类,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将财产性收入分为一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将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分为一类。第二,完善“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目前个税税前扣除已经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在一定的限额以内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等,未来还会纳入商业养老保险。本次改革较大的进步是增加专项扣除,纳入赡养老人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子女教育费用,减轻“二孩”家庭负担。也有呼声希望将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纳入专项扣除项目。目前有较多建议对起征点设立标准指数化调整机制,结合物价水平及通货膨胀程度进行动态灵活调整,减轻经济波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还有建议提出实施区域差别化的起征点,这些建议能否实施还需要观察。第三,优化税率结构。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简化累进级距,合理确定各大类所得适用税率。第四,探索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由于中国家庭结构变化、家庭经济结构的复杂性,短期内难以完全实施家庭综合申报,会在先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第五,完善涉税信息系统和征管机制。首先推进工商、公安、司法、海关、社保、银行、住房、证券等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涉税信息联网,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税前扣除信息真实性的核查,也对税务部门数据分析、调查能力、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此外还需要个人税号普及、涉税信息绑定、诚信体系约束等配套政策健全。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11、其他所得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七)辞职风险金。(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也会对特殊收入来源进行免征收。
2023年税收最新政策
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3.1.1-2024.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期限:2023.1.1-2027.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三、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年
法律分析:
一、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今年年底。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六、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八、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九、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十、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十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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