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内容有哪些(个税法二审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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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二审有哪些变化?
1、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人均预期寿命增长到七十八点二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一万六千五百元增加到三万五千一百元。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中新网7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 *** 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 *** 品和 *** 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对加强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 品和 *** 管理条例(草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同时,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附加中的赡养老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二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相较一审稿,二审稿拟增加赡养老人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由此前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增加至五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个税法二审 拟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专家逐条比较现行税制与修正案草案内容有啥?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十七条内容与现行税制作比较,并进行点评与解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纳税人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但未点出“居民”。征求意见稿因此更明确。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本条仍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据此,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365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183天的规定,让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更强,也与国际常见做法一致,便于协调。 第二条 应纳税所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十七条内容与现行税制作比较,并进行点评与解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纳税人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但未点出“居民”。征求意见稿因此更明确。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本条仍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据此,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365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183天的规定,让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更强,也与国际常见做法一致,便于协调。 第二条 应纳税所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之处。第二款引入“综合所得”概念,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因此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针对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现行税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第三条 税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之处。第二款引入“综合所得”概念,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因此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针对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现行税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第三条 税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来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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