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有哪些(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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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
1、二者判断的标准不同。失信人是依法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限高令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产生的原因不同。失信人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3、效力不同,失信人一般只会影响到被执行人本身。限高令除了影响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限制高消费令对自然人的限制是什么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的区别
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的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法院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
两者的最主要区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进行信用惩戒,让他们在银行等公家单位进行融资借款以及相应的资质审核时过不了关。而限制高消费人员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打击实践中那些有偿还能力能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人,迫使他们积极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1、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可以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2、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3、限制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规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则处处受限。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法律依据不同;时间先后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二、二者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依据不同;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时间先后不同;
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三、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都是行为和消费自由受到限制的两种类型的人群,二者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同时也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但是总的来说,失信执行人在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都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限制,对于个人的信誉是有着非常严重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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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和失信人的区别如下:
1、效力不同。限高令是限制高消费而已,但是失信人的限制会更加严格;
2、判断标准不同,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人是属于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是主观上具有不履行的故意。限高令是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或者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对象不同。两者的主体对象也不相同,“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而“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4、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5、文书不同;
6、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式不同。
一、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果如下: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解除失信人的方式如下:
1、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2、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
3、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
5、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总之限高令和失信人二者判断的标准不同。失信人是依法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限高令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产生的原因不同,失信人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限制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有:
1、对象不同。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条件不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内容不同。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
4、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
违反限制消费令多久解除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就可以正常解除。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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