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工资何时停发(公务员辞职啥时候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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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公务员什么时候原单位不给发工资
原单位会在您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停止为您支付工资。
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单位规定、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律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如果您与原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补偿金等离职费用
公务员辞退工资如何发放?
公务员辞退工资的发放,是要发放基本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辞职也是有限制的,公务员提出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公务员。
一、公务员辞退工资如何发放?
要看是员工自己提出辞职还是企业将员工辞退。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企业不会支付补偿金,但会根据员工的月工资计算出员工实际上班天数应领取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是企业辞退员工,企业除了应付给员工工资外,还应额外付给员工一定的补偿金,它是根据员工的工龄来进行计算的,即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即使工龄达到二十五年,所领取的补偿金也不会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公务员辞退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用,辞退费用按照工作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工资作为辞退费,工作满2年的发放4个月辞退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当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登记。
二、公务员辞退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1、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
公务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可以自己辞职,也可以因为违反纪被单位辞退。
2、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领取辞退费。目前,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3、一般是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保留补贴的80%确定。关于辞退费的发放期限:被辞退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发放3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4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1个月的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公务员重新就业、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4、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四、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在我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中,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此时是属于劳动者的个人行为,既然已经辞职,那么相关待遇就立即停止,如果是公务员主动的辞去公职的,此时是应当向我国的公务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有哪些?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取消录用发本月工资必须月底才能走吗
是的。根据公务员辞职工资是从正式下文批准辞职时停发的的标准来看,公务员辞职后工资都是发到当月的。公务员一般是月初发当月工资,你报到后第一个月工资会连同你第二个月工资一起发给你,15日以前上班发全月工资
公务员可以辞职吗?有什么影响吗?
可以辞职,但是辞职后会有一定的影响。
公务员本人意愿提出辞职意愿,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辞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等。
公务员可以辞职后,会有一定影响。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扩展资料】
公务员辞职办理程序: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武汉实行激励措施 公务员辞职补8年工资
武汉市委市政府18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并从即日起执行。文件分为激励措施、淘汰制度和惩罚机制三部分。其激励措施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这等于说,公务员辞职了,国家还要支付其8年基本工资。这样的辞职“激励措施” ,是否过份优厚了?又有哪些合法、合理依据?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不但无公务员辞职可获补偿的规定,相反,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很显然,公务员辞职可获一次性补偿的“激励措施”与此精神是相违背的,故其合法性、合理性让人置疑。 按照武汉市的激励措施,公务员辞职不但没有贯彻执行从批准之月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规定,还可额外获得最多8年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偿,这等于继续给辞职的公务员发放8年工资。如按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计算,8年就是近十万元。公务员炒了政府鱿鱼,不再替大众服务了,纳税人还得为其支付近10万元?这是哪门子道理?是公务员辞职,还是广大纳税人为其“赎身”?又或者是“带薪辞职”? 由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之优厚,我想到了国企职工下岗补偿之低。全国其它地方的下岗职工一次性补偿情况我不了解,但身边的我是知道的。在广州,国企普通职工若因转制或倒闭而下岗,一次性补偿标准大概是一年工龄补偿1200元到1500元,特殊处理的或许高一些。那么,一名职工在国企干了20年的话,他可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最多是3万元。两相比较之下,何止是天壤之别!而且国企职工下岗多半是被迫的,公务员辞职却是主动的,两者在心理上的感受又是何其迥然。为何独对公务员加倍呵护?这公平吗?公务员不但在职时高人一等,即使炒鱿鱼也还要胜人一筹?须要知道,为国家作贡献的不仅仅是公务员,那些数以千万计的国企下岗职工也一样曾经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当然,在下岗职工看来,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已是十分优厚了,但对身为宫门中人来说,却未必具很大的吸引力。毕竟,公务员是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而且旱涝保收,甚至还可能有其它诸如权力出租、收受贿赂等灰色、黑色收入。对公务员不具吸引力,出台此项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初衷又怎能达到? 武汉市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激励措施,其目的之一,恐怕就是为了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解决公务员“只进不出”而导致的机构膨胀问题,以进一步减少冗员、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但精兵简政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减员增效,更重要的是,在政府机关内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用人制度,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其服务大众的能力和效率。如按这样的激励措施,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其结果很可能是,有本事、有才华者辞职不干,而平庸者则可能赖着不走。这样就造成公务员人才的“逆淘汰”现象。倘若如此,岂非与精简机构、建立高效责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另外,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出台,是否征求过广大纳税人的意见?是否经过当地人大的审议、通过?而广大群众对此又持何看法?所有这些,因新闻报道均未有交待,笔者不得而知,故不便妄议。只是近年来,有关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自主创业之类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如“带薪下海”、“保留公职身份”等。此类“穿着救生衣下海”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反正看得咱老百姓心里羡慕,同时更深感公务员身份之特殊和高贵! 或许,如今人们要思考的是,为何这些只对公务员有利而老百姓普遍反对反感的政策、措施均能出台而且大行其道?唯一的解释是,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者是公务员,而政策、措施惠及的对象恰恰又是公务员群体,趋利避害就自然难免了,岂能没有半点“私心”?这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利益部门化的表现之一,也可以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吧。而其中究竟有多少民意,则实在令人怀疑了。或许正因如此,才导致这些不甚合理的政策措施纷纷出笼。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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