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农村土地承包政策(2028年农村土地承包最新政策)
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2019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知识,我们以下面6个关于2019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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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耕地将迎来4大变化
第一、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1997年到2027年,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否继续延长30年。了解新闻的农民朋友应该知道,早在19大的时候,其实就已经确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土地政策。特别是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严再延长30年试点。
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确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届满将再延长30年,而且要求地方开始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全方面落实土地政策。所以农民朋友可以放心了,特别是近两年准备承包土地的种植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承包土地投入太大而导致土地出现变化,国家已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要平稳度过。
第二、农村宅基地、房屋一体化确权加快
为了尽快摸清家底,加快农村宅基地、房屋一体化确权登记颁证。据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介绍,要在未来3-5年之内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全部确权登记完毕。
房屋一体化确权的好处: 农村宅基地、房屋一体化确权,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减少农民矛盾纠纷。在农村长大的朋友都知道,在农村农民最容易产生的纠纷无非就是土地和宅基地、房屋等问题上。而农村土地和房屋开始确权登记后,就能更好的明确权属,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另一方面对盘活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加快资源流转也有非常大的作用。
除此之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产权清晰明了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说是好处多多。如果你们家还没有进行房屋确权的话,那就要抓紧了。
第三、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为了更好的盘活农村闲置资源,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而且是有偿的。都知道这些年大量的农村青年人不再选择在农村种地,而是到城镇安家。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被闲置,例如农村耕地、农村宅基地等等。
而这条政策一出来,对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是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了,相当于给乡村振兴战略插上了翅膀,极大的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过农村宅基地退出之后农民将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也将被出售、出租、赠与等情形同等,申请宅基地时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所以农民朋友如果还想在回到农村的一定要慎重考虑了。
第四、农村村民落户城镇,留在老家的各项权益不受侵犯,有保障
城市化进程当中,大量的农民进城落户。但是在这过程中很多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了打消农民这一方面的顾虑。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能因为你们落户城镇而收回农民留在农村的宅基地或者承包地。也不能以落户城镇为由要求农民退出农村宅基地,这都是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承包法自什么时候起实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四十六、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我想在农村承包土地,该怎么做?
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和村集体组织之间发生的一项法律关系。那么2019年怎么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有哪些注意事项?承包的土地可以转让吗?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杨科律师解析。
2019年怎么承包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原则和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各地实践,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
一是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
二是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三是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时间,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经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是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每一个农户家庭。
五是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整个承包工作。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应当是发包主,通常是集体经济经织。发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户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杨科律师补充:
承包土地有哪些注意事项?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承包的土地可以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要重新分地?中央一号文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导语: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说到重新分配土地,是很多农民朋友所关心的问题,有人支持,有人不支持。
支持的朋友,主要是以前分地的时候,家里人口少,分到的土地也少,如今家里人口多了,以前的土地面积太少,想通过重新分地,增加土地面积。
相反,不支持的人群,主要是以前分地的时候,家里人口多,分到的土地也多,如今家里成员变少了,担心自家的土地会变少。
1978年时,我国土地实施了“家庭年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过可以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这也可以称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8年前后,不少地区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也就是在这年,提出了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
按照时间推测,在2027年就会实施第三轮土地承包,进行重新分配土地。
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通知,里面提到了大家最关心的内容,也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意见。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在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中,再次提到了“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想等到2027-2028年重新分配土地的朋友,恐怕要落空了。
为何要再延长30年而不是重新分地?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文件中说,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不仅增强了农民种地的信心,还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多方面的规模经营。
而从实际情况来说,重新分地会遇到下面几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大量的人力去测量、去统计,比如该村里一共有多少人?多少地?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有没有迁出去?在外买房居住的人,户口还在不在村里?需要详细统计,准确无误,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对于统计和测量人员,也是一个挑战。
其次,现如今的土地,家家户户都有地边,种植时超过一点点都不行,如果重新分配土地,以前属于自家的地,可能就不是了,需要重新抽签,重新划地边,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还有一种情况,不同地块,不同的人管理,肥沃度有高有低,老话说得好“人勤地不懒”,如果一个人很勤快,管理自家的地块,农作物产量都很高,而另外一个人,平时不怎么管理,田间杂草丛生,也不知道去清理,病虫害也多,农作物产量只有别人的一半。
重分土地后,把原来自己管理的肥沃土地分给了其他人,而把其他人不管理的贫瘠地块分给了自己,显得不公平,勤劳的那个人也不愿意,降低了种地的信心。
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之后,虽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不是决定的公平,但是,从农民种地信心、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方面来看,则是有利的,毕竟,稳定、长久不变才是前提。
没地的人该怎么办?
土地长时间不重新分配,会出现在世的人没地,而去世的人有地的情况,一些没地的朋友会问,难道就这样一直没地吗?答案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村里有预留地或闲置地,也可以去申请。
不少村庄会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或者通过依法开垦增加了当地的土地面积,也有可能是村民依法、自愿交回土地的情况,另外,如果是五保户去世后,以前分给他的土地,也会被集体收回,可以重新进行分配。
从整体来分析,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方向是可行的,谁家都有新增人口,也会减少人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关键。
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2008-2019年土地确权政策汇总与解读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入关键时刻,从2008年中央提出开展这一工作,安徽、河南、湖北和海南等省市将于底基本完成,走过了8年的时间。我们来看一看这些年里发布了哪些土地确权相关政策,分别又有什么样的细微调整? 2008年:明确提出农村土地确权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此之后,除了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密切关注水利建设外,其他年份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土地确权提出了要求。 2009年: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土地确权试点,在2009至2010年间以8个村为试点,探索整村推进。 2010年:土地确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力争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解决难点问题。 2012年: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到2013年,土地确权试点扩大到50个县。 2013年:用5年时间完成土地确权工作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该文件明确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并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在这一年,土地确权试点扩大到105个县,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可确权确地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它就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确权的两种模式: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在珠海、深圳等珠三角地区实施的农民承包地确权登记模式,这一模式下,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土地,而是获得由集体土地资源、资产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 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本是两个平行的选择项,但有些地方政府不愿实测土地而直接设置股权,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使得部分农民担心出现失地状况。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对这一确权政策做了微调。 在已有试点基础上,农业部选择了山东、安徽、四川3个省进行整省推进试点。 :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它将农村土地确权的两种模式调整为主次关系,要求总体上要确地到户。1月27日,农业部连同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就这一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据此,各省市对“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相继做了严格要求,如河南省提出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近郊、已经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村组;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等,已经办理土地征地手续或两年内将被征收的承包土地;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组;人均家庭承包耕地0.3亩以下,不适宜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村组;一直以来坚持集体经营的村组;已经实现大面积土地流转且四至边界早已打破的村组;其他不适宜确权确地到户的村组。 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 :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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