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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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与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与特点如下: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特点是,风险与保证金的关系是成正比的,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
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是,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是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随着客户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且出现异常交易时也会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且持续变化时会相应调高保证金比例。
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特点是,风险与保证金的关系是成正比的,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交易所也会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而且保证金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情况是,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这个就是会员保证金,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称为客户保证金。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国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农业生产的忽上忽下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
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与特点
一、国内期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交易所的特点之一,是指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制度,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2.涨跌停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3.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
4.当然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5.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6.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7.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二、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
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是,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是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随着客户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且出现异常交易时也会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且持续变化时会相应调高保证金比例。
期货里的保证金制度
期货保证金制度概念 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保证金是利用杠杆比率,提高购买力的方法。 期货保证金制度 国际期货保证金制度特点 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特点是,风险与保证金的关系是成正比的,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交易所也会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而且保证金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情况是,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这个就是会员保证金,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称为客户保证金。 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 国内期货交易保证金特点是,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是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随着客户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且出现异常交易时也会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当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且持续变化时会相应调高保证金比例。
简述证券期货交易的概念及特点
期货交易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使期货交易在本质上区别于现货交易,也使期货交易具有了进入成本低、盈利( 或风险)效率高、风险大的特征;其次是期货合约的期限性。期货交易的交易对象即是期货合约都具有不同的时间期限,不同的期货合约拥有不同的时间价值;市场流动性不一样,价格代表性以及影响其价格变化的因素也不一样。 此外,我国现存的期货交易制度还具备以下特征: (1)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对每笔交易当天进行清算。当保证金不足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是对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至满足保证金规定要求为止。 (2)是涨跌停板制度,指限制期货合约一个交易日内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3)持仓限制制度,将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量根据不同上市品种不同合约按照一定规则限制在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范围内。 (4)套期保值制度,指现货相关企业根据其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情况,需要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提出申请并经过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者,将不受持仓限制制度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持仓达到规定数量时,需要向交易所书面提交报告。 (6)强制平仓制度,当出现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以及超出持仓限额所规定数量等情况时,要实施对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强制平仓风险控制制度。 由于上述期货交易特点,一般期货市场都实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如当某个期货合约的市场持仓规模达到一定数量时,对该合约提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当某合约价格三个交易日向同一方向连续涨停板或跌停板时,规则规定允许持仓不利一方且愿意平仓的对冲出局。 在证券市场上,股票交易是现货交易。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显著不同就是全额货款与货物的即时交换,股票现货交易一般不存在期限性问题、保证金制度、追加保证金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和做空机制等。当然,证券交易有时侯也会借鉴期货市场的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保证金为什么会变
你好,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我国境内交易所对商品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呈现如下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随着合约持仓量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数量时,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过多,蕴涵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实施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期货保证金制度的相关信息
期货市场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实行保证金交易,正是这一特点体现了期货市场运行的高效率,但同时也注定了期货交易的高风险。保证金交易本身的存在就是一个两难命题的产物,所以保证金制度的制定就需要在市场效率和市场风险管理之间进行平衡,保证金制度也就成为期货公司进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在规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上市的期货品种更是不断增加,股指期货、期权、期货投资基金等新产品或新业务也在酝酿和研究中,但国内期货行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尤其是保证金制度似乎仍处在粗放式发展阶段,远远不能满足新产品和新业务推出后的要求。甚至对于商品期货市场,目前国内的保证金制度也已经显得有些过时和落后。国际期货市场在这方面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不乏可供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本文选取了香港地区的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作为参考,并以期货公司为着重点来分析比较两地的保证金制度,借以得出有益的结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一般将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建立一个头寸所必须的最低资金需求,在香港也被称为基本保证金或基本按金。维持保证金是一个资金水平:一个账户的资金必须维持在这个水平之上,如果账户资金降到了维持保证金水平之下,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交易者追加保证金,该账户的资金必须追加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维持保证金要比初始保证金低,或者相等。接到追加保证金通知时,交易者可以存入额外的资金,或者将这个头寸平仓。我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英国均采取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水平,只不过维持保证金占初始保证金比例有所不同。我们以英皇期货有限公司(Emperor Futures Limited)与客户代理合同的条款为例进行说明,香港期货市场的维持保证金水平为初始保证金的80%,日本和美国的维持保证金水平为初始保证金水平的70%,英国期货市场的维持保证金水平则为初始保证金水平的100%。我国内地期货市场没有明确的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说法,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有一些相似。比如,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公司保证金”可等同于初始保证金,期货公司一般规定当账户的资金达到“公司保证金”的一定比例(低于或等于100%)时就要求该账户追加保证金至“公司保证金”水平。也就是说,期货公司的“公司保证金”就相当于初始保证金,“公司保证金”的一定比例相当于维持保证金,因不同期货公司而采取的比例不同。一般期货公司采取100%的比例,也有些期货公司在合同中标明为100%,但在操作过程中会有所放宽,比如有一些期货公司借鉴国际惯例,一般也采用80%的比例。 保证金制定的总体规则与香港地区相比,我国内地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的制定上面存在很多差异,但在总体规则上是相似的,即交易所(或结算所)决定最低保证金水平,而期货公司有权决定向客户收取较高保证金水平。《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规例及程序》第616条“交易所参与者有关按金的合约规定”中注明:“尽管规则第617条规定的最低按金金额,惟交易者参与者可要求客户提供该交易所参与者认为合适的较高按金金额。”郑州商品交易所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期货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规则中虽没有此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也是遵照此原则执行的。关于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的决定权,也是由期货公司决定的。保证金水平的确定保证金水平的确定包括保证金水平的确定方、计算方法和调整频率等方面。我国期货市场保证金的确定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差距较大,也是被业内广泛讨论和研究的重点。首先,虽然交易所向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水平是一致的,但国内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一般是由各期货公司自行规定的,所以水平高低参差不齐,甚至有较大差距。所以,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水平也成为影响公司竞争力的因素之一。在香港地区,结算所除了制定交易所参与者的保证金水平,还要制定交易所参与者向其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供参考(包括基本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而各家期货公司(交易所参与者)一般都按照结算所制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其次,国内期货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差距。国内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水平为相对水平,即结算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国际市场一般采用绝对水平,即直接以货币单位计价的水平。不管是国内的期货交易所还是期货公司,保证金水平的确定一般都是以涨跌停板幅度为基准,而不是根据期货价格的波动情况来确定。比如,某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5%,交易所保证金水平一般定为7%,而期货公司制定公司保证金水平时则是在交易所保证金水平基础上加N个百分点,或者采取公式:N×涨跌停板幅度±M%。由于保证金水平与期货价格的联系不紧密,所以调整的频率也比较低。除了假期,交易所保证金水平一般一年或更久才会调整;而期货公司保证金的调整时间也不固定,调整的频率因不同期货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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