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疫情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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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海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如下:
1.领取条件如下: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失业金领取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海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海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可以网上进行申请。
4.失业补助金只可以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领取方式如下:
(1)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2·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
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七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下列办法核定: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前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海口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该准备哪些资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参保人员会被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能享受到哪些其他待遇等等问题,本文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办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海口市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3、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保险手册;
5、人事档案(含劳动合同书、招工备案表);
6、求职登记证明;
7、近期免冠照片2张。(2寸)
(二)资格审查、核定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领取期限。
(三)办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办理失业保险金银行储蓄存折,失业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卡。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和领取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底,通过指定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持存折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交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1个月。
按以上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四、失业保险金计发放标准的核定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按以上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五、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几种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入伍、入学或到国外定居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其他待遇
(一)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件、身份证和3张相片到就业局培训窗口填表报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试)合格再发培训结业证。
(二)职业介绍: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件、身份证和3张相片到就业局的培训介绍窗口办理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和推荐、介绍职业等再就业。
(三)医疗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
医疗费补助标准: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60%,但最高不超过万元。
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填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因交通、医疗事故和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贴。
(四)丧葬费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
(五)抚恤金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有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补助金。
七、再次失业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那一部分失业保险金。
八、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处理。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动辞职或逾期不进行办理失业登记的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你好,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摘要】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提问】
你好,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回答】
你好,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回答】
你好,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到当地的社保局去办理就可以了【回答】
你好,你也可以在微信上面办理,方法/步骤
第一步,进入微信,在我的菜单页面找到支付,点击进入支付页面
第二步,在腾讯服务页面中,找到城市服务,点击进入城市服务页面
第三步,在热门服务页面中,找到社保,点击进入社保服务页面
第四步,找到电子社保卡,进入电子社保服务页面,如下图所示
第五步,找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点击进入失业申领页面
第六步,找到可以申领的失业补助金,点击申领即可,非常的简单。
【回答】
2020年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申领人群范围: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为“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乐昌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即634.50元/月。
2、缴费不满1年的,按乐昌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发放,即190.35元/月。
扩展资料
领取期限和停发补助金的条件: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乐昌分局 -关于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公告
海南省失业金怎么领?
海南省失业金领取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领取。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未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失业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补偿失业人员在延误期间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以及有关事项书面告知申领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领取;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发放的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定期核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失业人员应当接受核查。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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