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保新政策2023年最新(江苏医保新政策2023年最新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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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根据国办发〔2021〕1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其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保障转向社会共济;
第二,提升基层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降低群众就医成本;
第三,多举措健全保障体系 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水平。
另外关于多举措健全保障体系 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水平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升门诊保障。二是老年人特殊需求特殊对待。三是提出新机制,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拓展,可以家庭共济。
那么,2023年江苏省职工医保改革,哪些待遇将会发生变化,报销比例增加吗?
根据公开报道,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苏政办发〔2021〕108号文件规定,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并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其中实施意见规定,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以苏州市为例,根据苏州市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中分为三个方面的调整和优化:
一是,提高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将参保职工年度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在职4000元,退休4800元,统一提高到13000元。起付标准保持现有水平,其中在职职工600元,退休职工400元,同时建立健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调整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其中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是,改革后,参保职工可以按照相应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享受相应的门诊保障待遇。通过全省统一建设的处方流转平台,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置药品时,可以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定点药店尚不支持处方流转的,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比例执行。
第二,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
其中包括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制度,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以苏州市为例,根据苏州市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参保职工门诊综合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的前提下,调整优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政策。其中门诊特殊病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执行;门诊慢性病统一归并到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内,以在基本医保市级统筹下,实现全市范围内职工医保门诊待遇的公平、规范和统一。
第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其中包括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以苏州市为例,根据苏州市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具体计入方式和标准由市医保部门根据省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以苏州市为例,根据苏州市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改革后,将依据省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机制,在三个方面实现家庭成员间的共济:
一是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是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是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长期护理险等的个人缴费,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2023年江苏省职工医保改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四个方面的待遇将会发生变化,其中包括:
一是,参保职工年度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
二是,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将提高。
三是,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置药品时可以享受报销待遇。
四是,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标准将进行统一。
五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2023年江苏省职工医保改革,以上五项职工医保待遇将会进行调整,其中涉及职工年度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将会提高。
江苏省医保新政策2023年
2023年江苏省医保新政策具体如下:
按照法规,自2023年6月1日起,延长终身医保缴费年限,新规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年,女性满二十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缴纳15年医保的情况下将不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我们国家现在把药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药品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的,所以只有甲类用药才能够使用医保报销,而乙类和丙类则无法报销;
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
这个报销范围主要指的是受保人,在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和护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床位费,急救床位费,咨询费等;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必须是安全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收费标准都是由物价部门确定了的。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实针对江苏医保新规,还有一点就是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也是发生了变化的。对于江苏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2023年的划入标准法规为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退休人员2022年个人账户每月的划入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2024年开始,则是以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调整当年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为划入基数,划入比例为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江苏社保2023最新政策?
江苏医保政策:
1、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延长
按照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延长终身医保缴费年限,新政策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年,女性满二十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缴纳15年医保的情况下将不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可补差或折算
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方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缩短
缴费次日就可以享受到医保待遇了。当然不同的群体还是有所差别的:
(1)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的 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不超过两个月,具体时间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3)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
江苏社保2023最新政策
一、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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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北海市户籍或者持北海市居住证,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二)在北海市居住且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三)北海市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码差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
三、缴费方式
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巧仔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线上方式和各银行线下柜台等渠道进行缴费办理。
四、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谈并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派闭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含模迹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孝羡汪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苏州医保2023年新政策
2023年苏州医保的新政策是提升了门诊统筹基金比例。
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
职工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比例执行,其中在职职工为60%,退休职工为70%。
根据全省处方流转平台建设进度,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医保的使用范围
1、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2、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应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5、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购买本省及本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保
苏州医保2023年新政策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53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型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00元,学生儿童及大学生每人每年700元。
三、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9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90元。
四、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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